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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万桂林、安邦财产**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黄**与被告万**、安邦财产**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黄**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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