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蒯红星、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蒯红星、刘**、安邦财**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吴**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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