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关庆安、天津保税**西青分公司、中国平**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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