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盱眙**限公司与叶*、中国人**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盱眙捷安**公司与被告叶*、中国人**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盱眙捷安**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94元,减半收取647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