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盱眙捷安**公司与被告叶*、中国人**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盱眙捷安**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94元,减半收取647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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