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与被告臧**、中国人**有限公司盱眙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侯**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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