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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韩**、淮汽集**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韩**、淮汽集**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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