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与被告刘*、中国太**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于2014年11月6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侯**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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