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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杨**、建湖县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杨**、建湖县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中国平安财**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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