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杨**、建湖县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中国平安财**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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