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同立与被告还正财、中国人民**司盐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同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依法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倪同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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