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安**限公司与被告王**、沂水**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0元,依法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天**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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