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安**限公司与王**、沂水**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安**限公司与被告王**、沂水**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0元,依法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天**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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