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杨*、浙商财**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自愿撤回对被告杨*、浙商财产**江苏分公司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