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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盐城**总公司、中国人寿财**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被告辩称

委托代理人(未到庭)。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沈*、盐城**总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启江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孙**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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