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称
委托代理人(未到庭)。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沈*、盐城**总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启江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孙**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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