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启发与被告万**、安邦财产**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启发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启发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启发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启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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