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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启发与万桂林、安邦财产**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启发与被告万**、安邦财产**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启发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启发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启发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启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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