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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王**、中国人**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王**、中国人**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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