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王某某与时步军、长安责**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王某某与被告时步军、长安责**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王某某于2014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