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王某某与被告时步军、长安责**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王某某于2014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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