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与被告刘*、中国人寿**司盐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需另案诉讼为由,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公民或法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