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沈**、曹*、张*、沈**与被告江苏展**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亭民初字第05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民事调解书存在错误,依法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