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吴**、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赵**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刘*与刘*、阳光财产**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柏**与徐**、英大泰和财产**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与王*、中国人**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何**、中国人**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盐城韵**限公司、安邦财**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鞠**与盐城**限公司、卞**、中国太平洋**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韦**与韦**、盐城市**限公司、紫金财产**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姚**、浙商财**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董*、盐城市申通**限公司、阳光财产**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