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赵**、浙商财**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孙*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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