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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与盐城**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与被告盐**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严*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0元,依法减半收取1930元,由原告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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