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5)都民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5)都民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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