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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学高、葛洪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葛学高与被执行人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都龙*初字第00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后,于2015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葛**欠申请执行人葛学高赔偿款52604.57元、诉讼费916元,于2015年11月15日还款10000元,2015年12月15日还款5000元,2016年6月30日前还款15000元,如被执行人葛**按期履行,则本案执行结束,对余款部分申请人自愿表示放弃,如逾期,则按原法律文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强制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暂无强制执行的必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再恢复执行,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盐城**民法院作出的(2014)都龙*初字第005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义务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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