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陈*、盐城市**指挥中心、中国人**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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