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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万**限公司与东海县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局,华安财产保**中心支公司东海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万**限公司与被告东海县住房与城设建设管理局、华安财产保**中心支公司东海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江苏万**限公司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万**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万**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0元,依法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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