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中国人**盐城市分公司、姚**、武晓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依法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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