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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中国人**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姚**,武晓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中国人**盐城市分公司、姚**、武晓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依法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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