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查**与被执行人商红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盐城**民法院作出的(2013)都民初字第1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盐城**民法院作出的(2013)都民初字第14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