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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与林**、中国平安财**化中心支公司新渠道业务分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与被告林**、中国平安财**化中心支公司新渠道业务分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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