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蔡**、中国人民**司盐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高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徐**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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