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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与1代芹平、2阳光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与被告代**、被告阳光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季**因治疗尚未终结,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季**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季*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季寿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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