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沙**与被告平**、凌*、泰山财**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沙**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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