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张**、江苏**限公司、中国太平洋**州市平江支公司、中国太**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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