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荣**与被告荣**、朱**、安邦财**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荣**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荣*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荣兰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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