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郑*、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郑*、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郑*、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43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郑*、曾**银行存款14434元或查封其等值的财产;

二、查封张*所有的皖A×××××号车辆一辆,限制其转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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