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胜与被告中**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胜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胜对被告中国人民**肥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谢*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39元,减半收取为1469.5元,由原告谢*胜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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