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申请人费**、朱**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费**、朱**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3月31日经合肥市蜀**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费金刚于2015年3月31日赔偿朱**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物损费、交通费共计5111.00元整;(已支付)
二、费金刚于2015年3月31日赔偿朱**医药费(凭票,已支付)
三、双方自愿签字,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