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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仲磊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杜**、仲*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受理申请人杜**、仲*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杜**、仲*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12月5日经合肥市蜀**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仲磊于2014年12月5日赔偿误工费、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车损共计2200.00元(已赔付);

二、双方自愿签字,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

现请求合肥**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司法确认。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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