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尹昊阳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受理申请人尹**、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尹**、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12月9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尹**于2014年12月9日当场赔偿徐**围栏修理费共计3400.00元;

二、双方自愿签字,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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