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与被告张**、中国平安财**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孔**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286元,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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