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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庞**、中国人民财**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被告庞**、中国人民财**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8元减半收取1159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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