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丁**、合肥伟**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平理诉被告丁**、范*、合肥伟**限公司、天安财产**南中心支公司、合肥市**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次事故另一受害人陆军海的近亲属肖**、陆昌道、赵**、陆新纪、陆*与丁**、范*、合肥伟**限公司、天安财产**南中心支公司、合肥市**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长民一初字第01284号]正在二审,本案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依法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