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钱传圣与被执行人王*、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长民一初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在银行有开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王*在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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