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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与孙**、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邬*飞诉被告孙**、李**、中国人民**司铜山支公司、葛**、蒙城县公安局、中国人**有限公司蒙城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邬*飞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邬杨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邬*飞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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