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邬*飞诉被告孙**、李**、中国人民**司铜山支公司、葛**、蒙城县公安局、中国人**有限公司蒙城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邬*飞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邬杨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邬*飞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李*与代后照、合肥长**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蚌埠**车公司与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孙**、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洛阳**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郭**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张**、张**等与贾**、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戴**、樊*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定远县**限公司与李**、霍邱县**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李**、中国人民**司铜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淮南市**限责任公司与俞军民、浙江省**输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