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王*、郭某某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王*、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月23日经合肥市庐**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伤者郭某某现有的医疗费5174.45元,凭发票由王*承担;
二、由王*承担伤者郭某某的误工费8622元、护理费2522元、营养费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自行车损失费160元,共计12304元。
三、轿车的损失费、施救费、停车费680元等均由王*承担。
四、上述费用由双方于2015年1月23日支付;
五、本事故就此结案。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上述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