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凌**与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凌*龙诉被告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由代理审判员叶进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原告凌*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邓**到庭参加诉讼。开庭结束后,原告与被告双方自行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8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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