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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中国人民**司固镇支公司、乔**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固镇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乔**、中国人**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固民一初字第00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固镇支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固镇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固镇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份有限公司固镇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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