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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沈**、怀远县**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沈**、怀远县**责任公司、中国平安**司怀远支公司、中国太平洋**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怀民一初字第03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35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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