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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与中国人民**司怀远支公司、尚元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房*、尚元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0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6元,减半收取558元,由上诉人中**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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