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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吴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吴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0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张**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和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自愿撤回二审上诉,并经吴*同意自愿撤回原审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张**撤回上诉;

二、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0224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张**撤回原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209元,减半收取110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09元,减半收取1104.5元,合计2209元,由张**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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