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乔**、沈**、沈**、沈**因与被上诉人郭*、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2014)五民一初字第01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乔**、沈**、沈**、沈**的委托代理人胡志会、被上诉人郭*、吴**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一初字第010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