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鉏金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因与被上诉人鉏金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的(2014)淮民一初字第00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予以改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胡**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飞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胡**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486元,减半收取1243元,由胡**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相关文章